为规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三品一械”)广告发布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现就相关广告发布作出如下重要提示:
一、 基本原则与法律依据
所有“三品一械”广告的发布,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 核心发布要求
- 前置审查,持证发布:发布“三品一械”广告,必须事先经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广告不得发布。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应清晰、完整地标注在广告内容中。
- 内容真实,科学有据:广告内容应以国家批准的说明书、标签或备案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不得超出范围。功效、适应症(适用人群)、用法用量等表述必须准确、清晰,引用数据和研究结果应来源可靠、科学客观。
- 禁止夸大与保证性承诺:广告中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如“根治”、“最先进”、“绝对安全”、“无效退款”等。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区分产品,明确标识:
- 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 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含有适用范围和预期用途的,应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 规范用语,杜绝误导:不得使用易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间接宣传治疗作用,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保健食品、特医食品)。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 禁止性行为清单
-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 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特医食品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客观表述除外)。
- 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性用语。
- 含有评比、排序、推荐、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 含有治愈率、有效率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数据(依法需要公布的除外)。
- 利用广告制造“健康焦虑”,恐吓或诱导消费者。
- 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描述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四、 发布媒介责任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应当依法查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相关行政许可证明文件和广告审查批准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证明文件不全或已过有效期的广告,不得提供发布服务。互联网平台应建立健全广告审核机制,加强对“三品一械”广告的动态监控和违规处置。
五、 违法后果提醒
违反上述规定发布广告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可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面临联合惩戒。
请各相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共同营造清朗、诚信的“三品一械”广告市场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